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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防办轻微(初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来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时间:2022-10-20 17:50:08访问量: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违法情节较轻微,属初次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免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人防办

        2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违法情节较轻微,认错态度较好,属初次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免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且在限期内未整改或者无法整改的,除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应建面积和收费标准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人防办

        3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违法情节较轻微,认错态度较好,属初次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免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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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违法情节较轻微,认错态度较好,社会危害不大,属初次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免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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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违法情节较轻微,认错态度较好,未产生危害后果,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免罚款

        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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