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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
违法情节较轻微,属初次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免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市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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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
违法情节较轻微,认错态度较好,属初次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免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市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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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
违法情节较轻微,认错态度较好,属初次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免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市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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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
违法情节较轻微,认错态度较好,社会危害不大,属初次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免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市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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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
违法情节较轻微,认错态度较好,未产生危害后果,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免罚款 |
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 |
市人防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