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防办,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标牌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之前已通过竣工验收未设置标识标牌、或已设置标识标牌但与本通知不符的人防工程,由原建设单位按此通知要求设置标识标牌,落实不到原建设单位的由现使用单位设置,并于2021年年底前逐步更换、安装到位,当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标牌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可从江西省人防办官网(http://rf.jx.gov.cn)下载。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标牌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人防社会形象,增强人民群众对人防工程的识别和了解,便于战时迅速就近疏散掩蔽和平时躲避自然灾害,切实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防工程标识标牌是人防工程设施设备的组成部分,按设置位置分为室外标识标牌和室内标识标牌。
第三条全省所有竣工的人防工程,均应设置标识标牌,人防指挥工程和丧失防护功能的人防工程除外。
第四条设置、制作人防工程标识标牌,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实施,做到简明通俗、易于识别、引导准确、四至清晰、方便实用。
第五条人防工程标识标牌设置与制作规范标准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城市街道等公共区域的人防工程引导指示牌由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设置和安装。
第六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单位负责按照本办法要求,在人防工程施工图《建筑说明》中增加人防工程标识标牌的设置和安装内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把人防工程标识标牌的设置和安装作为新建人防工程施工图专项审查内容。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前按照本办法设置安装标识标牌。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人防工程标识标牌设置安装纳入竣工验收内容。
第七条室外指示牌的设置应符合当地关于户外广告、招牌、人行道设施设置规范以及城市容貌规范的相关规定,不得妨碍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人防主管部门应积极与当地城管、交管、路灯管理、园林绿化等相关部门沟通,取得支持与配合。
第八条人防区域应适当设置人防宣传标语,宣传人防工作和人防工程地位、作用以及人防法律法规。
第九条人防工程标识标牌与人防工程实行一体化维护管理,日常维护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对损坏、被盗以及自然老化等影响使用效能的,使用单位要按规范样式及时补充、更新,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人防办印发的《关于设置防空(防灾)应急避难所标识的通知》(赣人防发〔2007〕64号)和《关于规范全省人防工程标识牌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防发〔201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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